安康希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川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希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902民初4169号 原告:刘某某,男,19XX年X月7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万某某,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陕西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