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希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汉阴县天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21民初67号 原告***。 被告汉阴县天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康宝通恒建建筑工程经营部。 投资人***。 被告安康希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汉阴县天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康宝通恒建建筑工程经营部、被告安康希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已减半),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