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21民初67号
原告***。
被告汉阴县天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康宝通恒建建筑工程经营部。
投资人***。
被告安康希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汉阴县天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康宝通恒建建筑工程经营部、被告安康希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已减半),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