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安康宝通恒建筑工程经营部,汉阴县天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希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21民初7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9********。
委托代理人***,系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阴县天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PXFT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康宝通恒建建筑工程经营部,住所: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MA70R99B9K。
投资人:***。
被告安康希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镇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汉阴县天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宝通恒建建筑工程经营部、安康希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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