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民初13292号之一
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滘镇道厚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