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蔷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民初13292号之一 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滘镇道厚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