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6988号
原告: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殷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学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院长。
原告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学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同时又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