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1038号
原告:***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新1**国道茅村段766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远恒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开远市西南路盈叶复合肥厂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远恒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原告以其行为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张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