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山西共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共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二初字第261号
原告***,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长凝镇**长凝村村民,现住榆次区。
被告山西共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共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地址榆次区蕴华**街**号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榆次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共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共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