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共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共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晋0105民初1395号
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
基本
信息
原告:山西共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4602082Q。
委托代理人:刘某,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太原市。
案件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共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学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共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车辆费用498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0月8日,被告**驾驶号牌为×××的奥迪轿车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在二广高速829km(广二)与王京民驾驶的原告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山西省××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有关“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之规定,被告**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的驾驶人王京民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受损车辆在山西鹏龙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进行维修,共计花费49827元。原告提交了付款凭证、维修明细清单、修车发票、车辆受损照片等证据。
被告**驾驶的×××号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损失项目
金额(元)
计算公式及认定依据
修理车辆
49827元
付款凭证、维修明细、维修发票等
判决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西共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用49827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共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学会
二○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武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