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14财保768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知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知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申请人: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某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