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589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郑州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德柱。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郑州泵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桂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