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郑州泵业有限公司

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郑州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16939号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51号自编1栋、自编2栋、自编3栋、自编4栋、自编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4905298H。
法定代表人:姜新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琼,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成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郑州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3262X5。
法定代表人:杨德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钦苗,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郑州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现因原被告间存在多份买卖合同,且存在综合结算情形,故该案统一到原被告(2020)粤0112民初16944号案中处理,故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郭志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月娴
书 记 员 吴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