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郑州泵业有限公司

许昌福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郑州泵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1764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福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郊七里店乡许禹路南。
法定代表人:安小伟。
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郑州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柱。
本院在执行许昌福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郑州泵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世新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