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郑州泵业有限公司

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郑州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9232号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姜新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瀚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成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郑州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钦苗,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郑州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3元,由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靖雯
书记员宋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