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29民初147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女),女,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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