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3民初207号之三
原告:四川六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街道滨江路上段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E9BR0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小区同和路104号8幢1单元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5975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女,199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筒西大街91号1栋2单元8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蜀州路2828号附0L-05-20220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00MA7FWFGP5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六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六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六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六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六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00.00元,减半收取13250.00元,由原告四川六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