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黄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德明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德明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我院(2014)黄民初字第4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