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民初4900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9WCLY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