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集聚区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2号。
法定代表人:周尧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圣宏联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林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浙江君安世纪(台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圣宏联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2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26元,减半收取9663元,由上诉人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战平
审 判 员 王晓婷
审 判 员 汤坚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