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702执929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MA6C675L4H。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甘肃众昕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AH512L。
申请执行人成都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众昕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44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被告甘肃众昕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成都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5612元,并承担原告差旅费3000元,合计498612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若被告甘肃众昕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则被告应以未付款为本金,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9149元,减半收取4574.5元,由被告甘肃众昕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众昕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2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甘肃众昕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
2.2022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
3.2022年12月2日、12月25日、2023年1月17日、2月15日、3月23日、4月17日、5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众昕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4.2022年12月2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众昕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5.2023年2月10日,本院前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营业地,未能找到该公司。
6.2023年3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调查,其陈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营业地址,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甘肃众昕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3年4月24日,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本案被执行人甘肃众昕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
8.2023年5月1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03186.5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