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吴催字第9号
申请人苏州市鑫万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苏州市鑫万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10503272/21526662,出票日期2014年6月12日,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苏州市鑫万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昆山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越溪分理处,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二个月的银行本票一份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鑫万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