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961号
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5元,由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