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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昊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147号
原告:广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3号之一2704房。
法定代表人:陈飞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山、陈德健,广东信耀(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昊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新联村新联大道一巷5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强,1983年10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昊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昊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广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雅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