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91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方黄公路7735号C19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普陀区长寿法律服务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宣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28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了(2020)沪0118民初19117号民事裁定,本院据此裁定查封、冻结了申请人解除被申请人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83,899.46元财产。现申请人上海**空调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83,899.4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