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民辖155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海惠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恒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认为该案不属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021年1月21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已经过了法庭辨论、最后陈述等程序。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法相悖。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应对本案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惠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恒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 萍
审判员 侯晓燕
审判员 赵 鹃
书记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