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

蓝沛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惠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沪0116民初6027号
原告蓝沛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惠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东到庭参加两次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儒婷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对于占有争议两台空调设备主板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台空调所有权是归原告还是被告所有。 首先,就争议空调流转过程而言。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恒都公司与被告签订《空调设备供货合同书》,约定被告将空调出卖给恒都公司。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恒都公司与湖南天人签订《空调采购合同》,约定恒都公司将空调出卖给湖南天人,湖南天人与原告签订《装修工程合同》,由湖南天人为原告装修,包工包料,即包括湖南天人为原告提供空调。对前述合同中空调的交付而言,通常情形应当是被告对恒都公司为给付,恒都公司对湖南天人为给付,湖南天人对原告为给付,但实际上当事人为图简便,前述合同均约定债务人将货物送至上海市金山区天工路XXX号,而前述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组建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包括被告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对于送货地址系原告处及空调的“业主”即空调交付的最终受领人是原告均明确知晓。微信聊天记录中2018年7月6日被告工作人员陈述“关于蓝沛楼空调安装工程,年前1月19日已开机调试完毕,根据我公司与苏州恒都机电签署的合同应在年前结算的工程款至今未支付。经过最终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苏州恒都机电承诺6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以业主方未能支付他工程款为由至今未履约,希望业主方出面协调此事”,可以证明被告作为被指令人已按照与恒都公司签订的《空调设备供货合同书》约定将空调设备送货至该地址,原告也予以受领。就被告是否给付过空调主板问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工作人员询问被告法定代表人唐正才空调主板是否被告拆走,唐正才回复“是的,我们要调试,没有验收交付前,我们有权这么处理”及“这些设备都是我们公司的,你说以什么名义!”,可以认定被告是将空调设备全部向原告给付完毕后再行拆走主板,且最迟自2018年1月19日起被告对原告的给付已经完成,其性质应属于多层次买卖合同中缩短给付。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该缩短给付中,被告丧失对空调的直接占有,原告已占有并进行实际管控、使用,此项给付是依被告让与的意思作成,移转空调物权的现实交付已经完成,但不能认为原告系直接从被告处取得空调的所有权,因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其受领给付时可能也不知道湖南天人、恒都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另外,本案被告与恒都公司、原告与湖南天人之间的合同中均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在向原告给付空调时声明过在恒都公司付清被告货款之前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应认为所有权让与合意在被告与恒都公司、恒都公司与湖南天人、湖南天人与原告之间分别作成。被告将空调给付给原告时,在一个所谓“法学上瞬间时点”,同时完成了被告对恒都公司、恒都公司对湖南天人、湖南天人对原告的交付。故可以认定原告依据与湖南天人之间的装修工程合同关系,已经于2018年1月19日前受领被指令人被告交付的空调,原告并非直接从湖南天人处,而是经由恒都公司、被告,取得争议空调的所有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合同、投标文件、付款回单、委托协议、律师费支付凭证及发票、湖南天人采购合同、电子回单,被告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公证文书、2018年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件(与被告提供证据相同),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被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鉴于真实性难以核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被告与恒都公司签订的空调供货、安装合同、付款凭证,原告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核,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2018年9月10日函件,原告不予认可,该证据系被告单方制作,无证据证明已经送达原告,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11日,原告与湖南天人签订《蓝沛光线(上海)二期1F办公休闲区域装修工程合同》,并于2018年3月25日签订《蓝沛关系(上海)二期1F办公休闲区域装修工程补充合同》,约定湖南天人承包原告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天工路XXX号南面一层办公休闲区域的装修工程,该工程为总价包干,即包工包料,合同价款157万元,预计开工日期2017年12月9日,工期40天,竣工日期2018年1月19日,通过供电局验收并正式发电,具体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为准。第十三条工程款的支付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收到发票七天内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即471,000元,主要材料、设备到场或隐蔽工程完成,原告收到发票7天内付471,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收到发票30天内付合同总价的28%即439,600元,剩余12%工程结算价款作为工程保修金,承包人充分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半年后支付5%,满一年后支付5%,满两年后十五天一次性支付剩余2%。该合同湖南天人委托代理人处由周建国签字。 2017年12月7日《蓝沛光线(上海)二期1F办公休闲区域装修工程投标文件》显示:工程清单与计价表第6项空调器,名称:26HP室外机(环保冷媒R410A)AC-1~22,型号:冷量73KW,热量81.5KW,规格详见设计要求。工程量2台,综合单价64,841.06元,合价129,682.12元。 2018年3月25日补充合同明确:湖南天人自2017年12月9日进场施工,到2018年2月6日止工程仍未完工,不能交付原告使用,双方同意湖南天人自2018年2月6日退场,未完成工程由原告重新安排新装修公司接收整改,费用原告从湖南天人工程款中扣除。2018年3月12日,双方约定第三方宁波恒大优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三方一起现场勘验,接收整改原湖南天人承接工程不合格和未完工部分工程。原合同款157万元,已累计支付942,000元,扣除款项439,363元,剩余尾款188,637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收到发票30天内支付75,573元,质保金按实际发生合同金额的10%即113,064元,承包人充分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下,工程竣工满一年后无息支付。后附会议纪要中问题整改点未涉及到本案争议空调。 原告向湖南天人付款情况:2017年12月18日471,000元。2018年1月5日471,000元,2018年7月26日75,573元。 2017年12月18日,恒都公司(需方、甲方)与被告(供方、乙方)签订《通风空调设备供货合同书》,约定恒都公司确认由被告承接此次设备供货,工程名称蓝沛光线电子科技空调及通风系统,工程地址(送货地址)天工路XXX号3号楼。供货设备清单载明:GMV-ES系列,设备名称室外机,型号GMV-785W/A的2台;低静压风管机,型号GMV-NR45PL/A的3台,型号GMV-NR56PL/A的2台,型号GMV-NR71PL/A的1台,型号GMV-NR80PL/A的5台,型号GMV-NR90PL/A的8台;新风机组型号GMV的1台;有线温控器19个,标配;均为格力品牌,合计162,000元。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需方付30%定金,余款,需方款到供方开户行账号,供方七日内发货到现场。同日,恒都公司与被告签订《蓝沛光线空调及通风系统施工合同》,约定恒都公司委托被告承担空调通风系统及配件安装事宜,工程地址名称同供货合同书,工程内容蓝沛光线电子科技空调及通风安装工程及验收和保修、工程现场的管理和装饰单位的协调和配合。第四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约定:合同总价108,000元,合同生效后付10%作为预付款,被告按照规定完成隐蔽工程安装,恒都公司支付合同价款40%,被告按照规定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恒都公司验收合格后,恒都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总额45%,质保期为一年,质保金额合同总额5%。后恒都公司向被告支付48,600元。 2017年12月22日,湖南天人与恒都公司签订《空调采购合同》,约定就蓝沛管线(上海)二期1F办公区域装修工程湖南天人向恒都公司购买空调,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与恒都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通风空调设备供货合同书》一致,合同价款223,459元。交货日期2018年1月10日,由供方送货至需方仓库,需方仓库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天工路XXX号。2017年12月28日,湖南天人向恒都公司转账223,459元。 南楼空调问题微信群中,原告工作人员有张明锋、肖重、黄林等,被告工作人员有蒋迅雷、被告法定代表人唐正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东、湖南天人工作人员周建国(微信名会飞的鱼)、湖南天人工作人员李盛兴,周建国同时是恒都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 2018年7月6日,原告工作人员“@惠驰-蒋迅雷蒋经理,在这里说明下情况吧。我们两位采购领导也在。”蒋迅雷“关于蓝沛楼空调安装工程,年前1月19日已开机调试完毕,根据我公司与苏州恒都机电签署的合同应在年前结算的工程款至今未支付。经过最终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苏州恒都机电承诺6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以业主方未能支付他工程款为由至今未履约,希望业主方出面协调此事。”原告工作人员发周建国“@会飞的鱼周总,不能让供应商老跑我们公司来让我们面对解决问题吧。请你解决好”。蒋迅雷“设备款只支付了30%预付款,工程款至今一毛钱没有支付,做人做事不能把人往死里逼啊。”“@会飞的鱼@huang@陆文彬各位领导,关于蓝沛南楼空调设备款及工程款问题能否给出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公司已经给我下最后通牒了”原告工作人员“@会飞的鱼周总,有什么问题处理说清楚解决啊。”周建国“@陆文彬你们公司及时付你们该付的款项就行了,然后我们会处理我们的问题。”原告工作人员“@会飞的鱼安排时间过来做一下验收吧,然后申请验收款”。周建国“@张明锋给我一个时间点吧,后续的款项你们一直也没付,你们提的什么,我都无条件配合了。”“@张明锋验收还有什么问题吗?最近我人在青岛!”原告工作人员“@惠驰-蒋迅雷我们这边的空调请安排开启,我们差湖南天人也就7W多货款,我们会在本月底支付。其他的请安排找周总”。蒋迅雷发周建国“@会飞的鱼周总,业主只有7万尾款支付,贵公司欠我公司设备款及工程款合计21.6万元,请问您给出一个具体解决方案及期限”。周建国回复蒋迅雷“@惠驰-蒋迅雷安排时间到公司去一趟吧” 2018年7月17日,蒋迅雷“@会飞的鱼@陆文彬@huang周总,能否给一个具体解决方案,现在即使业主支付了7.5万元也还不够结算设备款。设备安装款一分钱内支付,如果迟迟不能协商出一个解决方案的话我明后天就带格力厂家技术人员把现场另一套设备上锁了,同时我移交给我们公司法务处理了。”原告工作人员“我们剩余的款会7-25会支付到湖南天人,原则上我们跟贵司是没有关联的,如贵司侵犯了我们的权力,我们也会起诉@惠驰-蒋迅雷@会飞的鱼”。蒋迅雷“给业主方带来麻烦我公司感到十分抱歉,实在是情非得已。望谅解!本周我会把手头上合同及补充合同等资料移交给公司法务。”原告工作人员“你们可以起诉湖南天人,不能影响我们的空调使用,因为我们是全部付款了的”。周建国发蒋迅雷“@惠驰-蒋迅雷你下周到昆山来吧,我下周回去,在这里扯没有用。”蒋迅雷“现场所有设备必须停掉,这是我们公司的底线,等起诉一有结果我司也会第一时间回收现场所有设备。”原告工作人员“如果影响到我们的话,我们也会起诉你们两家。从法律上贵司是不能动我们的资产的@惠驰-蒋迅雷”蒋迅雷“@huang在周总没有履行合约之前我公司有权停止使用”。周建国回复蒋迅雷“@惠驰-蒋迅雷下周过来,我回昆山给你们解决”。蒋迅雷回复周建国“@会飞的鱼行,随时等周总召见,我也是实在被逼的没办法,如果我真心想停设备三个月前我就来停设备了。” 2018年7月24日,蒋迅雷“@huang@会飞的鱼@陆文彬各位领导下午好,明天就是25号了,请问款项问题落实了吗?” 2018年7月25日,原告工作人员“@惠驰-蒋迅雷我们付天人的这两天会付”“@惠驰-蒋迅雷@会飞的鱼空调还没开起来吗?”蒋迅雷“@张明锋领导您好,因为拖欠款项问题实在太严重,我实在没法派人上门开机,之前说25号前会付款的,今天已经25号了,我能做的只有保证款到第一时间派人上门开机”“@会飞的鱼我们的款明天付给贵司”。 2018年7月26日,原告工作人员“@会飞的鱼我们的款已付”。蒋迅雷“款到我第一时间派人开机”。周建国发“协调中,先请款付”。蒋迅雷“周总,今天能打款吗?” 2018年7月27日,蒋迅雷“昨天联系周总是正在请款,也给不了我具体付款时间。今天目前为止联系不上周总”。周建国回复蒋迅雷“你安排空调开起来,同步进行,我尽量下午付出去给你”。 2018年8月13日,湖南天人工作人员“今天经过与蓝沛光线黄林,张工等沟通,达成以下共识:1、空调已经按照调试完成并交付使用,必须开启使用起来,不能由空调卖方控制;2、天人公司要周建国赶紧回公司,积极面对处理账务事情;3、对于想要的纠纷可以双方提起诉讼,法院会给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被告法定代表人唐正才“本人是惠驰的法人唐正才,关于蓝沛空调的收款问题,我们没有和任何个人和单位达成以上协议!我们只是一条:现在恒都违约,我们要收回我们的设备,如总包或业主需要这部分设备,我们可以另行签订合同或协议,否则不得使用我们的设备!”“声明:本项目我们的空调系统至今为止没有进行过任何人或单位的验收和交接,同时也没有调试完成!任何个人和单位不能使用,否则后果自负”。原告工作人员“各位:搞清楚一点,空调属于蓝沛光线固定资产。” 2018年8月23日,原告工作人员“@惠驰-蒋迅雷@唐正才贵司趁我司不注意拆走我司空调的主板,严重影响我司正常生产、此次属于偷窃行为,我司已报警立案侦查。再次声明,这些设备不是你们的。”唐正才“货款付清之前,任何人不得调试我们的设备!”原告工作人员“@唐正才唐先生这两台空调主板是你们拆走的吗?”唐正才回复“是的,我们要调试,没有验收交付前,我们有权这么处理”。原告工作人员“@唐正才唐先生你是以个人名义拆走,还是以公司的名义?”唐正才“这些设备都是我们公司的,你说以什么名义!”
一、确认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天工路XXX号XXX栋的两套型号为GMV-785W/A1的格力牌空调设备属于原告蓝沛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上海惠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蓝沛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两台型号为GMV-785W/A1的格力牌空调设备的空调主板并对空调设备进行整体维护恢复原状至正常使用功能; 三、驳回原告蓝沛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已由原告蓝沛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上海惠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旭田
书记员  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