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沪01民终12796号
上诉人上海惠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蓝沛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沛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6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存在重大程序缺陷导致无法真正查清本案事实真相。一审法院未将案外人B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及Z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追加进审理,所以对于被上诉人所提交的与B公司之间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根本无法查清,对于Z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无法知晓。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明显是证据不足。2.一审判决混淆了涉案空调所有权转移的概念。上诉人将涉案空调“送货至指定地点”不等同于“转移所有权”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是根据其与Z公司之间签署的《供货合同》将涉案空调送到“指定地点”的;对涉案空调进行“调试”并不能产生法律上动产“交付”的法律后果。3.上诉人在对涉案空调调试成功后拆走主板的行为是自我维权之举。由于涉案空调本身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被上诉人,所以上诉人无义务将“涉案空调的主板返还给被上诉人”,更无义务“对空调设备进行整体维护恢复至正常使用功能”。
蓝沛公司辩称,不同意惠驰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中蓝沛公司提供的合同均有原件,一审法院关于蓝沛公司与XX公司合同的认定是合理的。关于交付,空调安装的调试只是空调交付后的辅助行为。
蓝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位于上海市金山区XX路XX号XX栋的两套型号为GMV-785W/A1的格力空调设备属于蓝沛公司所有;2.判令惠驰公司返还蓝沛公司其擅自拆卸的前述两台格力牌空调设备的空调主板并对空调设备进行整体维护恢复原状至正常使用功能;3.律师费3万元由惠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1日,蓝沛公司与B公司签订《蓝沛光线(上海)二期1F办公休闲区域装修工程合同》,并于2018年3月25日签订《蓝沛关系(上海)二期1F办公休闲区域装修工程补充合同》,约定B公司承包蓝沛公司位于上海市金山区XX路XX号南面一层办公休闲区域的装修工程,该工程为总价包干,即包工包料,合同价款157万元,预计开工日期2017年12月9日,工期40天,竣工日期2018年1月19日,通过供电局验收并正式发电,具体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为准。第十三条工程款的支付约定,合同签订后,蓝沛公司收到发票七天内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即471,000元,主要材料、设备到场或隐蔽工程完成,蓝沛公司收到发票7天内付471,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蓝沛公司收到发票30天内付合同总价的28%即439,600元,剩余12%工程结算价款作为工程保修金,承包人充分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半年后支付5%,满一年后支付5%,满两年后十五天一次性支付剩余2%。该合同B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由周某签字。
2017年12月7日《蓝沛光线(上海)二期1F办公休闲区域装修工程投标文件》显示:工程清单与计价表第6项空调器,名称:26HP室外机(环保冷媒R410A)AC-1~22.型号:冷量73KW,热量81.5KW,规格详见设计要求。工程量2台,综合单价64,841.06元,合价129,682.12元。
2018年3月25日补充合同明确:B公司自2017年12月9日进场施工,到2018年2月6日止工程仍未完工,不能交付蓝沛公司使用,双方同意B公司自2018年2月6日退场,未完成工程由蓝沛公司重新安排新装修公司接收整改,费用蓝沛公司从B公司工程款中扣除。2018年3月12日,双方约定第三方宁波C有限公司三方一起现场勘验,接收整改原B公司承接工程不合格和未完工部分工程。原合同款157万元,已累计支付942,000元,扣除款项439,363元,剩余尾款188,637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蓝沛公司收到发票30天内支付75,573元,质保金按实际发生合同金额的10%即113,064元,承包人充分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下,工程竣工满一年后无息支付。后附会议纪要中问题整改点未涉及到本案争议空调。
蓝沛公司向B公司付款情况:2017年12月18日471,000元。2018年1月5日471,000元,2018年7月26日75,573元。
2017年12月18日,Z公司(需方、甲方)与惠驰公司(供方、乙方)签订《通风空调设备供货合同书》,约定Z公司确认由惠驰公司承接此次设备供货,工程名称蓝沛光线电子科技空调及通风系统,工程地址(送货地址)XX路XX号3号楼。供货设备清单载明:GMV-ES系列,设备名称室外机,型号GMV-785W/A的2台;低静压风管机,型号GMV-NR45PL/A的3台,型号GMV-NR56PL/A的2台,型号GMV-NR71PL/A的1台,型号GMV-NR80PL/A的5台,型号GMV-NR90PL/A的8台;新风机组型号GMV的1台;有线温控器19个,标配;均为格力品牌,合计162,000元。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需方付30%定金,余款,需方款到供方开户行账号,供方七日内发货到现场。同日,Z公司与惠驰公司签订《蓝沛光线空调及通风系统施工合同》,约定Z公司委托惠驰公司承担空调通风系统及配件安装事宜,工程地址名称同供货合同书,工程内容蓝沛光线电子科技空调及通风安装工程及验收和保修、工程现场的管理和装饰单位的协调和配合。第四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约定:合同总价108,000元,合同生效后付10%作为预付款,惠驰公司按照规定完成隐蔽工程安装,Z公司支付合同价款40%,惠驰公司按照规定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Z公司验收合格后,Z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总额45%,质保期为一年,质保金额合同总额5%。后Z公司向惠驰公司支付48,600元。
2017年12月22日,B公司与Z公司签订《空调采购合同》,约定就蓝沛管线(上海)二期1F办公区域装修工程B公司向Z公司购买空调,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与Z公司与惠驰公司签订的《通风空调设备供货合同书》一致,合同价款223,459元。交货日期2018年1月10日,由供方送货至需方仓库,需方仓库位于上海市金山区XX路XX号。2017年12月28日,B公司向Z公司转账223,459元。
南楼空调问题微信群中,蓝沛公司工作人员有张某、肖某、黄某等,惠驰公司工作人员有蒋某、惠驰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正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东、B公司工作人员周某(微信名会飞的鱼)、B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周某同时是Z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7月6日,蓝沛公司工作人员“@惠驰-蒋某蒋经理,在这里说明下情况吧。我们两位采购领导也在。”蒋某“关于蓝沛楼空调安装工程,年前1月19日已开机调试完毕,根据我公司与Z公司机电签署的合同应在年前结算的工程款至今未支付。经过最终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Z公司机电承诺6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以业主方未能支付他工程款为由至今未履约,希望业主方出面协调此事。”蓝沛公司工作人员发周某“@会飞的鱼周总,不能让供应商老跑我们公司来让我们面对解决问题吧。请你解决好”。蒋某“设备款只支付了30%预付款,工程款至今一毛钱没有支付,做人做事不能把人往死里逼啊。”“@会飞的鱼@huang@陆某各位领导,关于蓝沛南楼空调设备款及工程款问题能否给出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公司已经给我下最后通牒了”蓝沛公司工作人员“@会飞的鱼周总,有什么问题处理说清楚解决啊。”周某“@陆某你们公司及时付你们该付的款项就行了,然后我们会处理我们的问题。”蓝沛公司工作人员“@会飞的鱼安排时间过来做一下验收吧,然后申请验收款”。周某“@张某给我一个时间点吧,后续的款项你们一直也没付,你们提的什么,我都无条件配合了。”“@张某验收还有什么问题吗?最近我人在青岛!”蓝沛公司工作人员“@惠驰-蒋某我们这边的空调请安排开启,我们差B公司也就7W多货款,我们会在本月底支付。其他的请安排找周总”。蒋某发周某“@会飞的鱼周总,业主只有7万尾款支付,贵公司欠我公司设备款及工程款合计21.6万元,请问您给出一个具体解决方案及期限”。周某回复蒋某“@惠驰-蒋某安排时间到公司去一趟吧”。
2018年7月17日,蒋某“@会飞的鱼@陆某@huang周总,能否给一个具体解决方案,现在即使业主支付了7.5万元也还不够结算设备款。设备安装款一分钱内支付,如果迟迟不能协商出一个解决方案的话我明后天就带格力厂家技术人员把现场另一套设备上锁了,同时我移交给我们公司法务处理了。”蓝沛公司工作人员“我们剩余的款会7-25会支付到B公司,原则上我们跟贵司是没有关联的,如贵司侵犯了我们的权力,我们也会起诉@惠驰-蒋某@会飞的鱼”。蒋某“给业主方带来麻烦我公司感到十分抱歉,实在是情非得已。望谅解!本周我会把手头上合同及补充合同等资料移交给公司法务。”蓝沛公司工作人员“你们可以起诉B公司,不能影响我们的空调使用,因为我们是全部付款了的”。周某发蒋某“@惠驰-蒋某你下周到昆山来吧,我下周回去,在这里扯没有用。”蒋某“现场所有设备必须停掉,这是我们公司的底线,等起诉一有结果我司也会第一时间回收现场所有设备。”蓝沛公司工作人员“如果影响到我们的话,我们也会起诉你们两家。从法律上贵司是不能动我们的资产的@惠驰-蒋某”蒋某“@huang在周总没有履行合约之前我公司有权停止使用”。周某回复蒋某“@惠驰-蒋某下周过来,我回昆山给你们解决”。蒋某回复周某“@会飞的鱼行,随时等周总召见,我也是实在被逼的没办法,如果我真心想停设备三个月前我就来停设备了。”
2018年7月24日,蒋某“@huang@会飞的鱼@陆某各位领导下午好,明天就是25号了,请问款项问题落实了吗?”
2018年7月25日,蓝沛公司工作人员“@惠驰-蒋某我们付天人的这两天会付”“@惠驰-蒋某@会飞的鱼空调还没开起来吗?”蒋某“@张某领导您好,因为拖欠款项问题实在太严重,我实在没法派人上门开机,之前说25号前会付款的,今天已经25号了,我能做的只有保证款到第一时间派人上门开机”“@会飞的鱼我们的款明天付给贵司”。
2018年7月26日,蓝沛公司工作人员“@会飞的鱼我们的款已付”。蒋某“款到我第一时间派人开机”。周某发“协调中,先请款付”。蒋某“周总,今天能打款吗?”
2018年7月27日,蒋某“昨天联系周总是正在请款,也给不了我具体付款时间。今天目前为止联系不上周总”。周某回复蒋某“你安排空调开起来,同步进行,我尽量下午付出去给你”。
2018年8月13日,B公司工作人员“今天经过与蓝沛光线黄某,张工等沟通,达成以下共识:1、空调已经按照调试完成并交付使用,必须开启使用起来,不能由空调卖方控制;2、XX公司要周某赶紧回公司,积极面对处理账务事情;3、对于想要的纠纷可以双方提起诉讼,法院会给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惠驰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正才“本人是惠驰的法人唐正才,关于蓝沛空调的收款问题,我们没有和任何个人和单位达成以上协议!我们只是一条:现在恒都违约,我们要收回我们的设备,如总包或业主需要这部分设备,我们可以另行签订合同或协议,否则不得使用我们的设备!”“声明:本项目我们的空调系统至今为止没有进行过任何人或单位的验收和交接,同时也没有调试完成!任何个人和单位不能使用,否则后果自负”。蓝沛公司工作人员“各位:搞清楚一点,空调属于蓝沛光线固定资产。”
2018年8月23日,蓝沛公司工作人员“@惠驰-蒋某@唐正才贵司趁我司不注意拆走我司空调的主板,严重影响我司正常生产、此次属于偷窃行为,我司已报警立案侦查。再次声明,这些设备不是你们的。”唐正才“货款付清之前,任何人不得调试我们的设备!”蓝沛公司工作人员“@唐正才唐先生这两台空调主板是你们拆走的吗?”唐正才回复“是的,我们要调试,没有验收交付前,我们有权这么处理”。蓝沛公司工作人员“@唐正才唐先生你是以个人名义拆走,还是以公司的名义?”唐正才“这些设备都是我们公司的,你说以什么名义!”
一审法院认为:惠驰公司对于占有争议两台空调设备主板并无异议,一审争议焦点在于两台空调所有权是归蓝沛公司还是惠驰公司所有。
首先,就争议空调流转过程而言。惠驰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Z公司与惠驰公司签订《空调设备供货合同书》,约定惠驰公司将空调出卖给Z公司。蓝沛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Z公司与B公司签订《空调采购合同》,约定Z公司将空调出卖给B公司,B公司与蓝沛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由B公司为蓝沛公司装修,包工包料,即包括B公司为蓝沛公司提供空调。对前述合同中空调的交付而言,通常情形应当是惠驰公司对Z公司为给付,Z公司对B公司为给付,B公司对蓝沛公司为给付,但实际上当事人为图简便,前述合同均约定债务人将货物送至上海市金山区XX路XX号,而前述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组建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包括惠驰公司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对于送货地址系蓝沛公司处及空调的“业主”即空调交付的最终受领人是蓝沛公司均明确知晓。微信聊天记录中2018年7月6日惠驰公司工作人员陈述“关于蓝沛楼空调安装工程,年前1月19日已开机调试完毕,根据我公司与Z公司机电签署的合同应在年前结算的工程款至今未支付。经过最终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Z公司机电承诺6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以业主方未能支付他工程款为由至今未履约,希望业主方出面协调此事”,可以证明惠驰公司作为被指令人已按照与Z公司签订的《空调设备供货合同书》约定将空调设备送货至该地址,蓝沛公司也予以受领。就惠驰公司是否给付过空调主板问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蓝沛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惠驰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正才空调主板是否惠驰公司拆走,唐正才回复“是的,我们要调试,没有验收交付前,我们有权这么处理”及“这些设备都是我们公司的,你说以什么名义!”,可以认定惠驰公司是将空调设备全部向蓝沛公司给付完毕后再行拆走主板,且最迟自2018年1月19日起惠驰公司对蓝沛公司的给付已经完成,其性质应属于多层次买卖合同中缩短给付。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该缩短给付中,惠驰公司丧失对空调的直接占有,蓝沛公司已占有并进行实际管控、使用,此项给付是依惠驰公司让与的意思作成,移转空调物权的现实交付已经完成,但不能认为蓝沛公司系直接从惠驰公司处取得空调的所有权,因蓝沛公司与惠驰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其受领给付时可能也不知道B公司、Z公司与惠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另外,本案惠驰公司与Z公司、蓝沛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中均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惠驰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在向蓝沛公司给付空调时声明过在Z公司付清惠驰公司货款之前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应认为所有权让与合意在惠驰公司与Z公司、Z公司与B公司、B公司与蓝沛公司之间分别作成。惠驰公司将空调给付给蓝沛公司时,在一个所谓“法学上瞬间时点”,同时完成了惠驰公司对Z公司、Z公司对B公司、B公司对蓝沛公司的交付。故可以认定蓝沛公司依据与B公司之间的装修工程合同关系,已经于2018年1月19日前受领被指令人惠驰公司交付的空调,蓝沛公司并非直接从B公司处,而是经由Z公司、惠驰公司,取得争议空调的所有权。
其次,即便B公司与Z公司、Z公司与惠驰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蓝沛公司也可以依据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规定享有空调所有权。理由如下: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根据蓝沛公司提供的证据,蓝沛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为B公司为蓝沛公司提供包括空调在内的包工包料装修服务,蓝沛公司受领空调具有合法原因及依据。就空调交付而言,B公司已经为蓝沛公司进行了装修,虽然蓝沛公司未提交交付验收报告,但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可知,双方就该项目还进行过整改,内容并未涉及争议空调,结合B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群中的反馈,双方对空调安装完成及交付蓝沛公司占有使用均无异议。就合理对价而言,蓝沛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约定价款157万元,其中争议两台空调价款129,682.12元,后双方确认由第三人接收B公司承接工程不合格和未完工部分工程,已累计支付942,000元,扣除款项439,363元,剩余尾款188,637元,除10%质保金113,064元外已付清剩余合同款项,可以认定蓝沛公司已经支付了争议空调的合理对价。蓝沛公司基于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受领被指令人惠驰公司交付的空调,并无明显不当,惠驰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蓝沛公司与B公司、Z公司存在恶意串通,可以推定蓝沛公司善意无过失。故即便B公司嗣后被认定无争议空调的处分权,蓝沛公司作为受让人也可依据动产善意取得规定取得空调的所有权,惠驰公司作为原所有权人则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依据与Z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向Z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综上,蓝沛公司要求确认两台空调所有权并要求惠驰公司返还主板及恢复原状的主张,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惠驰公司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中所述“2018年1月19日已开机调试完毕”只是管道畅通的意见与该段文义常理理解不符,其认为未能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而未完成交付及从未交付过主板而未丧失对空调占有控制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此外,惠驰公司还提供了《补充协议》供法庭参考,惠驰公司称Z公司出具了付款方案,但是惠驰公司没有同意,对协议内容也不认可,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2018年7月6日惠驰公司工作人员陈述“……根据我公司与Z公司机电签署的合同应在年前结算的工程款至今未支付。经过最终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Z公司机电承诺6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可知,虽然补充协议只有Z公司而无惠驰公司盖章,但是惠驰公司认可该补充协议,其中协议内容也明确“乙方(即惠驰公司)已在2017年1月19日所有设备均已开机调试验收完毕”,亦可佐证前述认定事实。蓝沛公司还要求惠驰公司赔偿律师费,因律师费并非蓝沛公司诉讼必然发生的费用,其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蓝沛公司根据其与B公司的装修合同关系,委托B公司进行装修工程,并已支付款项。惠驰公司根据其与Z公司的合同关系,进行空调安装供货。虽然惠驰公司对合同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客观上惠驰公司与蓝沛公司间并不存在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关系。现惠驰公司已经完成交货行为,应当视为其已经对合同项下的货物予以交付。关于惠驰公司提出送货至指定地址不等于转移所有权,调试不等于交付行为等理由,本院认为,除非当事人有关于所有权保留等特别约定,一般买卖合同关系项下,送货到指定地点的行为应当视为交付货物的行为。至于纠纷发生后,本案双方在微信群中关于如何协商解决问题的商议,并不构成双方新的合同关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惠驰公司对其合同项下,关于支付货款等义务的履行,应当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一审法院确认两台空调所有权并判决惠驰公司返还主板及恢复原状的理由正确,本院不再赘述。此外,本案系蓝沛公司起诉惠驰公司恢复原状的案件,与双方各自与案外人形成的合同关系无直接关联,一审法院未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惠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蓝沛公司能否基于所系争的两台空调的所有权,要求惠驰公司返还空调主板及恢复原状?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上海惠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 英
审判员 杨 苏
审判员 顾恩廉
书记员 胡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