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汇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82财保5号
申请人: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双河社区**4队下西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PE7C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汇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建材市场东区20栋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RQPBP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汇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木桥支行(账号:20×××15)的存款618917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汇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木桥支行(账号:20×××15)的存款618917元。
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