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202财保55号
申请人: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铁门关市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铁门关市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共计210645元。申请人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铁门关市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共计2106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73元,由申请人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