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百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4040号
原告: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镇二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DMOH1E。
法定代表人:刘玉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百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北路11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RLXMXX2。
法定代表人:朱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百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6元,减半收取计4588元,由原告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朱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