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班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27民初2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无业,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八一路哈达滨河花园西区4排4单元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3PXM9R。
法定代表人:刘青,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务工,住四川省富川县。
原告**与被告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德吉央宗
审 判 员 白  卓
人民陪审员 仁增旺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次旦曲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