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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品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01民终7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品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66号交通厅四区07栋1单元1603号,联系方式:1397868****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42岁,1975年5月4日,汉族,地址:广西桂平市。 上诉人广西品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