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联昂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联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2民初257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联昂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735862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M2-3地块云铜科技大楼四楼。
委托代理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彭宗林诉被告云南联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7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怡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