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肇宁法执字第3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
被执行人育才-布朗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号长沙理工大学南苑**栋**楼西及**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育才-布朗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肇中法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育才-布朗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应向***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共36413.79元及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98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育才-布朗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汇款39941.79元到本院账户(其中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36413.79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27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98元、申请执行费458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育才-布朗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39941.79元汇至本院账户,该款扣取育才-布朗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应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98元、申请执行费458元及***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余款36085.79已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育才-布朗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已完全履行本案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于2014年11月19日书面确认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为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中法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