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管家(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空气管家(深圳)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9民初3776号
原告:阎国光,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空气管家(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园南区科技南十二路先健科技大厦19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阎国光与被告空气管家(深圳)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阎国光于2018年11月26日以已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需要一段时间等待,待鉴定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阎国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国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国光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