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终5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阎国光,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空气管家(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园南区科技南十二路先健科技大厦19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博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城巷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军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亿鑫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万水物资贸易城西外区A2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华亿鑫线缆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柳林县成家庄镇官庄垣村。
上诉人空气管家(深圳)技术有限公司、***、阎国光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华亿鑫线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案涉《鉴定意见书》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是否适当。2.案涉《鉴定意见书》仅组织阎国光及空气管家(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协商确定,并未征求山西华亿鑫线缆有限公司、***的意见。3.进一步核实阎国光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空气管家(深圳)技术有限公司、***、阎国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段晋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强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