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兴化市某置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兴化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4)苏1181民初7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72元,减半收取3286元,由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