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1481民初2889号
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兴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059815116。
法定代表人:邢福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柱,辽宁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兴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6961758447。
法定代表人:李加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卿,辽宁卢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龙港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80064066。
法定代表人:谷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洪和,辽宁劲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龙港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371461XU。
法定代表人:王俊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瑞,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辉,男,1978年4月30日生,满族,公司员工。
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柱,被告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宏,邵卿,被告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洪和,李江,第三人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瑞,杜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158119.7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7日,原告作为兴运府项目的建设方与被告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其作为混凝土的供应方。2017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其作为施工方,承包兴运府X号、X号商业工程的全部施工。
2017年7月中旬,原告发现正在施工的9-3号楼墙柱混凝土存在离析等质量问题,无法按照原计划继续施工,需要对楼体采取加固等措施,以保证居住安全。
针对质量问题,原告与二被告共同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对X号楼进行结构检测,该中心于2017年11月27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显示,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为:1、从混凝土材料方面而言,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的因素有混凝土拌合物用水量过大、外加剂掺量过大、碎石级配不良等;2、从施工角度看,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的因素有浇筑、振捣不当。其后,三方共同委托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对楼体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设计及维修加固,最终达到合格标准。
自2017年7月29日,X号楼因工程质量问题全面停工至2018年6月30日加固工程竣工,历时一年时间,导致工程延误一年有余,期间共发生加固费用6116002.30元,因工期延误造成财务成本增加、违约赔偿及经营收益损失21520125.38元。考虑到与二被告的良好合作关系,本案仅就全部损失中的14158119.7元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并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其余损失不再主张。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行使侵权请求权的范围。本案中,存在竞合问题,原告主张行使侵权请求权,应当释明请求权的范围。原告主张违约赔偿与经营收益损失事项,因侵权责任中,不存在违约赔偿,从而排除违约赔偿事项,且该违约损害赔偿事项,因经营收益与违约损害赔偿,均属于违约纠纷,守约方主张的是履行利益和预期收益,二者均属于履行合同后将独得或失去的履行利益,但不等于必然发生或已失去利益,因为原告方迟延交付房屋,仅导致交付房产的财务成本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原告收益的减少。本案实际发生的加固费用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是本案审理的标的。
原告仍要完成涉案混凝土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本案被确定为侵权纠纷,原告与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告仍要完成涉案混凝土是否存在瑕疵的举证责任。现在证据如《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已显示混凝土不存在瑕疵问题,同时,原告也需要完成使用涉案混凝土与涉案建筑物存在离析与冷缝现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鉴定报告》仅是为涉案建筑物存在离析现象的各种原因提供的一种可能性的判断,并不是必然的,明确的结论,同时,该报告也没有说明导致离析的直接原因,没有说明是哪一因素所导致,更没有说明上述因素共同造成离析现象,各因素对造成离析现象的原因占有多大的参与度。虽然本案存在共同侵权,但是,不能免除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
鉴定报告依法不足以作为本案证据采信。该报告存在以下问题:1、未具体说明导致混凝土存在离析现象的直接原因;2、未说明各要素的参与度;3、报告分析部分,缺乏数据支撑。
原告使用我公司出产的混凝土,不存在质量问题。我公司内部质量检测程序符合国家与行业要求,每一批销售批次的混凝土质量检测,均具有内部《混凝土供应首次报告》,《混凝土28天合格证》,上述材料报施工方备案,同时,用于原告工地使用的混凝土,均经过兴城市质检站批次检测,符合国家与行业规格。如果经过质检的混凝土存在质量瑕疵,兴城市质量监测站应当承担责任。
各方过失严重,应予分担损失。1、监理人未尽监理职责,致损失扩大。根据鉴定报告及三方确认事项,即使在一层结合部存在冷缝,更不要说X层均存在冷缝,不论是依照《监理合同》,还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该监理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划拨等重大事项,均有独家决定权。故该工程损害后果的发生与扩大,均具有责任。如果需要由我公司承担责任,也仅限于一层施工中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对扩大损失,不是我公司承担责任范围;2、施工方的责任,鉴定报告关于施工人的责任是肯定的,如“混凝土振捣时间过长,粗集料与水泥分离,从而引起混凝土离析”,可见,施工中的过失,也不能忽视;3、原告疏于发现冷缝的存在,致使损失扩大。在施工中,原告一直委派现场指导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与指导,X号楼存在大规模冷缝现象,不仅上述各方怠于履行职责,原告也存在懈怠,并致损失扩大。
鉴于上述情形,即使混凝土被鉴定出存在瑕疵,与案涉建筑物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各方应当共同分担损失。因此,在本案未查明上述专门性问题的情形下,无法确认我公司案涉的混凝土是否存在瑕疵,无法确定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导致离析参与度情形,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为施工方,2017年6月,工程施工到四层,拆一层模板时,发现一层墙、柱的C60混凝土二次浇筑接茬处,一部分墙、柱有泡沫体后,立即将上述情况告知冠亚公司,冠亚公司的技术员,质检员多次检查,调整混凝土配合比例仍无法解决质量问题,同时,我公司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
2017年7月29日,经三方决定停工,9月20日,三方达成解决混凝土质量缺陷的《协议书》,并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检查的377根柱构件中在163根柱存在无粗骨料现象,其砂浆层区域长度为20-131MM,混凝土出现离折现象的质量缺陷原因有材料方面混凝土拌合物用水量过大,外加剂掺量过大、碎石级配不良等,施工方面有浇筑、振捣不当。
我公司认为,造成混凝土产生缺陷的直接原因是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该工程跨度大,五层楼及以下设计墙柱体使用强度C60混凝土,该公司对技术不成熟,适用规范错误,这表明现在楼层越往下层的墙柱混凝土离析越严重,越往后情况较好。在施工中,混凝土的浇筑是该公司用泵车运送完成,浇筑时有技术人员和车队负责人因为混凝土塌落度、堵泵等技术问题争吵不断,我公司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振捣。从鉴定情况看,存在混凝土质量缺陷的墙柱体内尚有气泡,说明不存在振捣不当问题,故混凝土质量缺陷应当由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原告要求我公司与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因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造成我公司的损失,应当由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第三人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葫芦岛市建设监理公司已于2017年12月经核准变更为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加我公司为第三人,我公司不清楚被追加的具体事由。我公司仅就我公司履行监理合同的角度及被追加第三人的程序进行答辩。我公司认为,我公司具有监理资质,受原告委托,与其签订监理合同,并指派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履行合同义务。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是商品砼质量不合格所致,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公司与原告是委托合同关系,受原告委托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商品砼买卖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索赔,追加我公司为第三人,已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为了配合法院查清事实,公正裁决,我公司愿意积极应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兴城市兴运府9-3号楼,7号楼的开发商。2017年3月30日,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为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合同价款27000000元。
2015年4月17日,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甲方为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一、浇筑方式为现场浇筑;二、质量标准及验收确认,混凝土供应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施工以及验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甲方发现混凝土数量、质量有差异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核实,经核实后,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浇筑、振捣、养护不当等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产品的数量、质量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014年9月30日,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建设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为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人为葫芦岛市建设监理公司,工程名称为兴运府项目,工程规模169073.79平方米,其中一期为37928.07平方米,二期为131145.72平方米,监理期限为自2014年9月30日始,至2016年11月30日止。
2017年4月20日,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始施工,工程所用的混凝土由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混凝土型号所使用的配方为负一屋到五层为C60,六层到十一层为C50,十二层到十七层为C40,工程监理单位为葫芦岛市建设监理公司。
在施工时,当事人均承认混凝土送到工地后,由监理部门对供货单和单号是否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审核,此后,混凝土可以进入到施工现场,然后见证混凝土试块,由施工方制作,然后由施工方送到检测中心,检测时间28天,常规做法是送质检站的同时,混凝土必须使用。每一层均需要浇筑,混凝土泵车和操作由供货方负责,施工方负责振捣,一层浇筑完毕继续往上绑钢筋,到下一层需要5-6天,一层完毕后往上绑钢筋,打板还有梁,还有模板。对不到28天就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即使第一层出现质量问题,到3、4层就可以发现,送检只是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不是竣工后证明混凝土合格,每一层均做试块,公司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没有特殊原因,不能给停工。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称,操作规范同意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意见,但公司-9天就能完成一个楼层,没有接到停工令就不能停工。
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共21份,年份均为2017年,样品状态为无异常,检验依据GB/T50081-2002,评定依据GB/T50081-2002:
委托日期
发出日期
成型日期
试压日期
设计强度施工部位
1
5.15
6.12
5.14
6.11
C60一层墙柱
2
5.19
6.16
5.18
6.15
C60一层墙柱
3
5.24
6.21
5.23
6.20
C60二层墙柱
4
5.31
6.26
5.27
6.24
C60二层墙柱
5
6.30
7.3
5.14
6.30
C60一层墙柱
6
5.2
5.27
4.29
5.27
C60地下室墙柱
7
5.5
5.31
5.3
5.31
C60
8
5.5
5.31
5.3
5.31
C60
9
6.22
7.19
6.21
7.19
C60五层墙柱
10
7.26
8.22
7.25
8.22
C50九层墙柱
11
7.24
8.22
7.23
8.20
C50九层墙柱
12
7.17
8.14
7.15
8.12
C50八层墙柱
13
7.14
8.14
7.12
8.9
C50八层墙柱
14
7.10
8.7
7.8
8.5
C50七层墙柱
15
7.6
8.2
7.4
8.1
C50七层墙柱
16
6.30
7.28
6.29
7.27
C50六层墙柱
17
6.28
7.26
6.27
7.25
C50六层墙柱
18
6.19
7.17
6.18
7.16
C60五层墙柱
19
6.16
7.13
6.14
7.12
C60四层墙柱
20
6.12
7.11
6.10
7.8
C60四层墙柱
21
6.8
7.5
6.6
7.4
C60三层墙柱
2017年6月26日,在诉争工程施工到第五、六层时,在拆除此前已施工完毕的楼层模板时,墙、柱之间出现冷缝现象,针对出现的问题,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公司会同监理部门同施工方找到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说明了问题,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和施工方一起商量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处理,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人员王广驰说能够处理这个问题,然后继续施工,施工方因没有收到停工令同意继续施工。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称,发现问题后,找到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每天都在施工现场调试,公司技术人员王广驰说能够处理这个问题。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称,同意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意见,要求调整好比例,保证混凝土质量,当时没有要求停工,因为当时发现的裂纹出现在层柱接茬处部位属于常见的通病,在混凝土表样试块数据未作出现,监理人员不能仅根据裂纹判断混凝土的强度没有达到设计要求,不能根据监理规范的规定下达停工令。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王广驰没有向公司反映问题,公司不清楚这个事情。
由于在发现问题后,葫芦岛市建设监理公司未下达停工通知,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供应混凝土,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施工,当工程施工到第九层时,在2017年7月28日,葫芦岛市建设监理公司下发停止施工通知。2017年9月21日到24日,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技术鉴定,该中心出具了鉴定报告,主要内容是:1层,3层的柱和墙普遍存在混凝土离析现象;其余楼层部分构件存在混凝土离析现象,且存在混凝土离析的竖向构件呈现相对的区域性;在钻取的混凝土芯样中存在气孔,个别芯样中的气孔有相对集中的现象。综上所述,从混凝土材料方面而言,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的因素有混凝土拌合物的用水量过大,外加剂掺量过大、碎石级配不良等;从施工方面角度看,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的因素有浇筑、振捣不当。该报告还对混凝土缺陷原因进行分析,主要因素为含水量,外加剂掺量过大,碎石级配不良,施工时浇筑、振捣不当。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00元。
本案诉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临时措施,共支出加固费用496002.30元,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序号
时间名称
名 称
金额(元)
是否是正规发票
1
2017、9、2
审批单
11403
否
2
2017、9、2
发票
2736
是
3
2017、9、2
8667
是
4
2017、9、2
审批单
1815
否
5
2017、9、2
发票
975
是
6
2017、9、2
发票
840
是
7
2017、8、24
销售单
975
否
8
2017、9、8
电池条等
2706
否
9
2017、9、8
钻孔
2910
否
10
2017、8、27
氧气
370
否
11
2017、8、26
氧气
575
否
12
2017、9、2
氧气
25
否
13
2017、9、10
氧气、乙炔
970
否
14
2017、9、2
加固钢板
20780
否,有银行流水
15
2017、11、2
2824
否
16
2017、11、30
口罩等
420
否
17
2017、9、21
50
否
18
2017、9、2
摄像头
195
否
19
2017、8、24
德州汇款
38100
银行流水
20
2017、8、17
德州汇款
15000
银行流水
21
2017、8、21
加固购钢管
337136.60
否
22
2017、8、21
无缝钢管
328976.60
否
23
2017、8、18
无缝钢管
100000
否,银行流水
24
2017、8、21
无缝钢管
228976.6
否,银行流水
25
2017、8、22
吊车费
630
否
26
2017、8、22
吊车费
7530
否
27
2017、8026
运费
605
否
28
2018、8、28
运费
25
否
29
2018、11、9
报销单
2119
否
30
2017、10、26
货款
547
否
31
2017、10。.25
货款
100
否
31
2017、10、27
加固费
47
否
32
8、27
审批单千金顶
1260
否
33
8、29
审批单压力表
350
否
34
9、2
审批单钻头
135.7
否
35
8、17
审批单钢楔子
7124
否
36
11、16
审批单加固对讲机
980
否
37
2018、1、29
检测费(有收条)
51508
否
38
2018、3、11
加固切割费
380
否
2017年9月20日,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400000元。
2017年9月25日,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研(北京)抗震工程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50000元。
2017年11月3日,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研(北京)抗震工程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兴运府X号楼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0000元。
2018年2月6日,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研中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的范围是结构支撑卸荷,为了完成本结构加固工程全部措施,工程款合计4550000元。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该公司工程款情况为2018年2月7日,1365000元,5月2日1365000元,6月22日,1137500元,9月17日,455000元,共计4322500元。
2018年7月9日,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是加固工程满足设计要求。
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加固前投入资金成本损失2550527.38元,该损失系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制作,计算方式为主体投入12185658元,土地成本7324203.91元,设计费623987.71元,审图费22425.47元,供暖工程412323.42元,配套费4734252.47元,合计25302850.98元,利率10.08%。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了工程预算书,土地成本分摊表等用以证明此项损失。
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观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签订《铂涛集团喆啡、窝趣酒店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支付设计费226600元。
2013年3月11日,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溪金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支付该公司500000元。
2017年3月24日,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审查咨询中心23771元。但没有合同。
2016年8月10日,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兴城市热电有限公司签订《集中供热入网施工协议书》,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入网费2037679元(158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57679元)。
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本案诉争工程的基础设施配套费4734252.47元。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此款。土地使用税损失98866.17元。
在诉讼过程中,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加固前已出售并签订合同的房屋共60套,本案诉争的楼房9-3号楼房屋60套,总计金额9950274元。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房屋如下:
序号
购房人
签订合同时间
金额(元)
退款金额(元)
1
羡宁
9、17
165252
2
郝仲敏
8、31
124662
3
李巍
8、9
179967
4
刘玉森
2018、4、9
181248
5
孟健
8、1
186624
6
沈秀华
8、28
133470
7
田福兴
8、31
115126
8
田福兴
8、31
172849
9
郭建静
7、11
136091
12452
10
王辰
7、8
126616
11585
11
王志勇
6、11
173900
15912
12
李辰财
7、22
177808
16269
13
肖伟
7、20
173550
15880
14
王志勇
6、11
179334
16409
15
夏红云
7.6
182979
16743
16
肖连喜
6、11
177512
16242
17
肖连喜
6、11
158421
14496
18
王淑芳
6、11
181157
16576
19
张正
7、21
163860
14993
20
张颖
7、23
127212
11640
21
程丽娜
7、8
173157
15844
22
高秀忠
7、8
178762
16357
23
王月健
6、3
171170
15662
24
李辰财
7、22
123640
11313
25
冯春颖
7、29
150337
13756
26
马思宁
7、11
188082
17210
27
苏颖
7、25
187353
18735.3
28
房旭艳
7、2
186624
17076
29
郄津东
5、20
167028
30
苗茂新
8、8
187353
31
苗元会
7、14
180034
16473
32
郑万海
7、12
185895
17009
33
张杰
6、22
136782
12516
34
刘华伟
7、1
140656
12870
35
李娟
7、14
131384
12022
36
姜伙艳,汤伟
7、10
164283
15032
37
李娟
7、14
167546
15330
38
张杰
6、22
154821
14166
39
席爽
6、24
139464
12761
40
高洪飞
6、23
154699
14155
41
席爽
6、24
158512
14504
42
乔岩丽
7、19
141848
12979
43
马涛
7、28
182128
16665
44
路继生
7、23
171805
15720
45
廉伟
7、4
159880
14629
46
王颖丽
7、18
149999
13725
47
廉磊
7、4
159880
14629
48
王玲玲
7、8
154133
13856
49
王艳
7、17
166554
15240
50
邵元柱
6、16
188082
17210
51
刘金来
10、30
174643
52
石朝霞
8、19
154361
53
程祖艳
8、9
177559
54
秦学莤
7、11
160555
55
王鑫 符全
7、12
185895
56
刘浩
8、4
135258
57
尹艳新
8、10
193513
58
张敏
1、31(2018)
177353
59
赵金详
9、5
197559
60
张金
11、1
276750
此外,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提交了加固后已售房屋备案表一份,共计备案房屋78套,总计金额为11989334元。
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兴运府认购协议书、合同书及退款收据,金额,退房后,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出售上述房屋,减少收入940420.38元。
退房客户情况及金额如下:
购房人
购房时间
金额(元)
房号9号楼
1
付胜会
2017.6.27
179849
1229
2
苏颖
2017.6.14
187353
1231
3
杨静亚
2017.5.14
188082
1327
4
房炳军
2017.8.18
179148
1129
5
李增福
2017.5.29
186260
1331
6
王立君
2017.8.28
187083.97
1123
7
孙立伟
2017.9.30
204288
1424
8
张玉林
2017.6.29
185895
1030
9
刘锡胜
2017.6.20
176001
1028
10
李桂秋
2017.7.25
153377
712
11
周雪娜
2017.7.14
184642.94
730
12
冯继英
6.21
181886
1233
13
孙海霞
2017.7.14
165903
1032
14
黄俐敏
2017.5.13
185166
927
15
艾友
2017.8.12
129298
805
16
张红
2017.8.10
205063
1024
17
武彩云
2017.7.9
186101
930
18
李建
2017.8.4
260224.87
1623
19
李久强
2017.6.18
140060
1010
20
上官湛青
2017.6.25
139464
913
21
魏淑芹
2017.6.14
184437
835
22
刘俊芹
2017.6.18
184437
834
23
吴彪
10.20
144066
1106
24
王双
2017.8.18
136616
613
25
马洪瑞
2017.6.18
138868
813
26
邹成
10.26
184973
828
27
刘洪涛
2017.7.23
137212
705
28
陈中华
2017.6.7
1167854
1332
29
杨森林
2017.6.1
138272
713
30
孙海苓
2017.5.19
138272
710
31
贺立丽
2017.8.19
16500.04
933
32
高文茂
2017.6.4
185895
1035
33
侯家海
2017.7.16
186829.94
1031
34
张玉林
2017.6.29
188811
1427
35
侯本发
2019.5.31
137676
1110
36
刘凤辉
2017.6.25
168505.4
1432
37
李盛林
2017.5.30
136484
1413
38
李建
2017.8.8
186004
923
39
邓小兵
2017.5.28
135292
1213
40
马霞霞
2017.6.17
184437
827
41
陈宗华
2017.7.6
188082
1333
42
李井翠
2017.5.28
182250
1027
43
邓卫红
20176.18
136186
513
44
王奎
2017.6.20
141550
1013
45
王奎
2017.6.20
1158531
1014
退房后,再次出售的情况及金额如下:
购房人
购房时间
金额(元)
房号9号楼
1
明烨
2018.5.21
148358
1229
2
林子详
2018.5.21
154548
1231
3
杜轶
5.22
155277
1327
4
姜勇
5.22
147658
1129
5
杜轶
5.22
155277
1331
6
张笑坤
5.23
153848
1123
7
张南
5.26
167788
1424
8
赵微
5.30
153090
1030
9
赵微
5.30
144942
1028
10
周双
6.10
132896
712
11
周莹
6.10
150903
730
12
王怡
6.21
154548
1233
13
王翠丽
7.1
143132
1032
14
王艳
7.10
185000
927
15
张国荣
7.18
132908
805
16
史婉秋
7.28
187938
1024
17
岳轶姗
8.23
175000
930
18
李详
8.7
230592
1623
19
柏桐
8.8
125160
1010
20
李敬贤
8.7
126649
913
21
刘媛媛
9.6
153090
835
22
刘媛媛
9.6
153090
834
23
兰晓梅
10.20
128000
1106
24
陈洋
10.17
121000
613
25
汤玉平
10.17
124000
813
26
王文玲
10.26
153570
828
27
姚素清
7.12
129000
705
28
王书香
2019.1.11
157614
1332
29
王丽佳
2019.1.14
129000
713
30
王丽佳
同上
同上
710
31
朱勇
2019.1.24
173000
933
32
杨景江
2019.1.31
153090
1035
33
同上
同上
同
1031
34
王玉荣
2017.8.9
179746
1427
35
李英媛
2019.5.31
125756
1110
36
杨桂芝
2019.6.5
155000
1432
37
杨秀洁
2019.6.5
127544
1413
38
张恺桐
2019.6.26
126105
923
39
丁建华
2019.6.28
132312
1213
40
杨恩博
2018.10.4
165483
827
41
韩春田
2019.7.15
177876
1333
42
卞秀清
2018.5.30
153090
1027
43
王文富
2019.7.24
122180
513
44
荣凤英
2019.8.1
119200
1013
45
荣凤英
2019.8.1
134920
1014
2019年4月25日,葫芦岛德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葫德建鉴(2019)第007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是:对截止发现质量问题之日,兴运府X号楼主体已完工程造价的计算结果为人民币11811160.69元。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21300元。
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该通知单位写明使用的混凝土为GB50010-2002的设计规定,加盖了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公章。葫芦岛市建设监理公司现已更名为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监理日记,该监理合同监理的期限为2014年9月30日到2016年11月20日,监理日记35份,暂停施工通知一份,本案诉争工程于2018年7月29日停工,1、2017年4月24日,发现的问题是振捣工振捣棒振捣点间距过大,处理意见是进行教育,振捣间距控制在400-500毫米;2、2017年5月12日,发现的问题是浇筑过程中5-6轴板钢筋踩塌严重;3、2017年5月18日,发现问题是处柱根部有漏浆情况;4、2017年6月9日,有漏浆情况;5、2017年6月18日,二处柱根部有漏浆情况;6、2017年6月26日,个别柱核心区与柱接茬处部位存在施工冷缝,墙根部跑浆,施工单位加强模板支护,检查的振捣管理;7、2017年7月17日,14-30轴模板个别表面需要清理干净,桩模有孔洞,需要封堵,以上问题要求整改,下午14时复位合格。葫芦岛市建设监理公司现已更名为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案诉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竣工日期是2018年10月31日,验收时间为9天。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加固后合格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
在诉讼过程中,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以侵权之诉主张权利。
又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8月18日发出公告,批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0-2010,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1.7、3.3.2、4.1.3、4.1.4、4.2.2、4.2.3、8.1.5、10.1.1、11.1.3、11.2.3、11.3.1、11.3.6、11.4.12、11.7.14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设计规范》GB50010-2002年同时废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为证,已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建设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以侵权之诉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以侵权之诉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侵权行为,行为人存在过错,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供给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所采用的设计标准为GB50010-2002,该配方国家已经禁止和作废的配方,2011年7月1日起,应当采用GB50010-2010设计标准,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知道其所采用的设计标准已被国家明令禁止,但仍采用已废止的设计标准供给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对造成本案诉争工程出现质量,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从后续工程施工情况看,在更换了其他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后,没有再发生质量问题,因此,应当认定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存在提供的配方违反国家规定,导致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监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审查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查明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抽检;2、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要求承包人予以整改。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在强度测试期间,就依照施工中的习惯作法,允许施工,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在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当工程施工到4-5层时,在拆除已施工完毕的楼层模板时,已发现存在冷缝,但仅凭主观判断出现问题的部分不影响工程质量,没有及时下达停工通知,导致工程继续施工,从而导致损失的扩大,侵权行为持续发生,因此,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诉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其提出的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受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追加其为第三人,已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因该公司与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监理合同到期后,该公司继续履行监理职责,形成事实上的监理关系,正是因为该公司未能尽到监理职责,违反了双方约定,造成工程损失扩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造成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侵权之诉对其主张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院对其此项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诉争工程的建设发包方,在发现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测试,未能及时要求查明原因,对扩大损失的部分,应当承担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技术鉴定,该中心出具了鉴定报告,该报告只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从混凝土材料方面而言,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的因素有混凝土拌合物的用水量过大,外加剂掺量过大、碎石级配不良等;从施工方面角度看,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的因素有浇筑、振捣不当”,从监理公司提交的监理报告上看,也确实存在漏浆,振捣等问题,考虑到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争工程加固后,仅用三个月的时间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避免了损失的扩大,从另一方面,也使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够正常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履行合同义务,没有造成因工程延期造成违约,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损失为本案诉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临时措施,支出加固费用496002.30元。虽然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加固费用的票据有的不是正规发票,但结合所施工的项目,施工实际情况,施工状态,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规律和常识,对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400000元,系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支出的费用,该费用为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理损失,对此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50000元,是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研(北京)抗震工程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支出的费用,该费用为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理损失,对此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0000元,是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研(北京)抗震工程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兴运府X号楼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后,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支出的费用,该费用为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理损失,对此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北京中研中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322500元,是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研中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该费用为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理损失,对此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间接损失费用,即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导致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投入的工程款在工程维修期间没有发挥其价值所产生的利息和财务成本,但是,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工程,并使其所承建的房屋投入使用,并没有在时间上给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造成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成本增加,本院对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对购买房屋的购买人按照已付购房款的比例赔偿违约金,对此部分应当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对已支付购房款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而言,购买有质量问题的房屋,每名购房者均有权要求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赔偿或选择退房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房者进行协商并选择按照已付购房款的比例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在维护交易的稳定的同时,得到购房者的谅解,因此,对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过对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购买人名单,购买时间予以核实,在2017年7月29日前购买房屋并已收到补偿的的购房人为40人,已补偿的购房款为579781.3元。对在2017年7月30日后,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房屋并按照购房价款的比例返还的违约金,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明知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坚持对外销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己负责。
对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加固前投入资金成本损失2550527.38元(计算方式为主体投入12185658元,土地成本7324203.91元,设计费623987.71元,审图费22425.47元,供暖工程412323.42元,配套费4734252.47元,总计25302850.98元,利率10.08%),该项损失系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工程的投入,在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全部工程的前提下,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项目没有损失,对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在购房人购房后,申请退房,在房屋退回后,再次出售,造成房屋差价940420.38元,应当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因相关责任人已经予以赔偿,根据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不同时间出售的房屋存在差价是必然的,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房人协商的结果,与本案无关,对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固费496002.30元的50%,即248001.15元。被告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固费496002.3元的10%,即49600.23元。第三人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固费496002.30元的30%,即148800.69元。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即49600.23元。
二、被告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测费400000元的50%,即200000元。被告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测费400000元的10%,即40000元。第三人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测费400000元的30%,即120000元。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即40000元。
三、被告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费550000元的50%,即275000元。被告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费550000元的10%,即55000元。第三人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费550000元的30%,即165000元。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即55000元。
四、被告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费20000元的50%,即10000
元。被告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费20000元的10%,即2000元。第三人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费20000元的30%,即6000元。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即2000元。
五、被告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北京中研中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322500元的50%,即2161250元。被告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4322500元的10%,即432250元。第三人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北京中研中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322500元的30%,即1296750元。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即432250元。
六、被告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给购房人补偿款579781.3元的50%,即289890.65元。被告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给购房人补偿款579781.3元的10%,即57978.13元。第三人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给购房人补偿款579781.3元的30%,即173934.39元。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即57978.13元。
七、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八、驳回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49元,由被告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374.5元,被告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74.9元。第三人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20247元,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674.9元。鉴定费121300元,由原告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昭宁
人民陪审员 李培超
人民陪审员 李桂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