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11民初14473号
原告:武汉国聪吊装工程服务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倒口湖新奥依江畔园8幢1单元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5720403823。
责任人:***。
被告: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禺东西路43号5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国聪吊装工程服务站诉被告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