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莘县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山东华通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2民初2212号
申请人:莘县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莘州办事处皇行家园物业办公楼三楼。
被申请人:山东华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环路西侧031102丘1幢。
申请人莘县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华通塑业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华通塑业有限公司在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的工程款(70000元)查封。申请人莘县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莘县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对被申请人山东华通塑业有限公司在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的工程款(7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720元,由申请人莘县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