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7民终1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华滨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2732141811。
住所地:黑龙江省***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市呼兰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宁蒗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4MA6PBT8M06。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华滨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蒗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市华滨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072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市华滨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蒗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072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华滨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