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2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华松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 上诉人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2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其无需支付前述判决主文内容。事实和理由:本案计薪方式为“做一工算一工”,年底按总工数进行结算。故双方确定的劳动报酬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且已经结清,不存在差额。因车间内有大功率的风扇,室内温度不会超过规定的标准,其亦无需支付高温费。故望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13日的加班费人民币129,53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8年至2019年的高温费2,4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一、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人民币32,978元;二、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019年***贴人民币1,200元;三、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异议。根据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确实存在加班的情况。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虽主张“做一工算一工”(即报酬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但**对此不予认可,其亦无证据可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经核,一审认定其应支付系争期间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一审中,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对***贴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其二项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一审判决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