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13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华松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春***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顿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14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玛顿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8,325元。事实和理由:玛顿公司于2019年9月开始产能转移设备陆续拆除,实际上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事实情况已经发生改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4月15日到期,在调解不成***申请仲裁的情况下,玛顿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通知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提供的劳动合同是没有双方名称,改变合同期限、扩大工作地点、改变工作岗位、改变工资待遇,增加随便调动工作岗位、随便改变工资待遇的条款。因为此合同严重侵犯了***的权益,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有权拒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玛顿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望改判如所请。 玛顿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玛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不予确认2016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009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玛顿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8,325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3月5日作出判决:一、确认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09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其余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玛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并非因玛顿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不同意续订所致。***要求玛顿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