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784民初708号
原告中山市亿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卡西洛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市亿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志、被告江门市卡西洛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云、唐秋玉到庭,第三人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与第三人深圳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组织验收需承包方深圳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等资料,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述资料已提交给被告,故涉案工程不具备进行组织验收的条件;深圳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后,以深圳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名义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原、被告就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并无补充约定,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履行对涉案工程进行组织验收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6日,深圳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原告签署了《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深圳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同意原告在其经营范围内承包工程业务,工程业务由原告自行承接,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风险,自签订协议之后,原告所承接的项目都由深圳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报建和承接业务等等。
2017年6月16日,被告作为发包人与第三人深圳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约定由第三人深圳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包江门市卡西洛电气有限公司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三土建及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合同工期240天,合同总价款2000万人民币。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0.2条约定:“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约定:(3)……(8)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按通用条款第82.2规定提交,补充:承包人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承包人按照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的规定,整理提交合格的竣工档案,存在问题时需及时进行整理完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通过后,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合格的竣工档案,同时提交一套竣工档案副本,一套完善的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办理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等。
2018年6月29日,原、被告签署了《补充协议书》,约定涉案工程为原告挂靠深圳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施工,原告作为具体实施施工单位,所有涉及工程先期资金垫资由原告负责出资,原告保证及时缴纳深圳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管理费及企业所得税,原告会按照施工合同规定规范和条款严格执行等等。
2019年3月30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建筑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涉案工程的内外装修工程分包给***,工程完工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等等;同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卡西洛园区附属配套工程施工协议》,约定***承包涉案工程的室外工程,工期为日历天数150天等等。
驳回原告中山市亿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山市亿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锦锋
审判员 何建通
审判员 古辉林
书记员 麦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