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业路**/div>
法定代表人:吕义胜,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监理费861167.50元、利息及装修工程监理费36340元、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开发的商品房正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案已移送参与分配,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784执2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蔡镇海
执行员 麦国星
执行员 黄泽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陆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