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24执恢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茂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路付3号2号楼1幢1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好家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物资总公司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8155100XE。
法定代表人:***。
西安茂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陕西好家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3)陕0124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251489.56元、诉讼费2719元、执行费37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房管、工商并及其他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申请的债权暂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陕0124执恢225号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