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民初1157号
原告:***,男,194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安徽马钢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马钢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芗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