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91民初2179号
申请人:惠州市昀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南山国际大厦B区8楼810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修邦代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226号德丰公馆24楼2410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昀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修邦代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惠州市昀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修邦代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大亚湾西区支行4423××××1593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820927.32元为限。同时,申请人惠州市昀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820927.32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昀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修邦代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大亚湾西区支行4423××××1593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820927.32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24.64元,由申请人惠州市昀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 判 员 **鸼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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