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延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晋江延陵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跨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03执4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江延陵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60353705N,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英林镇东埔村利民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跨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47KG94H,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少林路元泰商厦8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跨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本院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6920元及利息尚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询意见,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