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6民初1528号
原告: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枣园路圣都花园A栋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田海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志国,男,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
被告:陕西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7号华陆大厦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10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
委托代理人:***,女,1993年8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