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执3242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8082877K,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99号节能大厦26层2618-26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GHU4B,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S幢126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无锡市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213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无锡市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0万元,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前支付150万元(不含税价),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60万元(不含税价)。二、案件受理费42023元减半收取为21011.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000元,合计31011.5元。该款已由无锡市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各半承担,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的诉讼费用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给无锡市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213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麒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